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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志愿服务受伤是否算工伤

问:半年前,因我地一座处在交通枢纽地位的大桥倒塌,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,交通管理部门遂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,参与维持秩序。我报名被入选后,负责引导、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。期间,我被一辆轿车撞倒,导致腰椎一椎体三分以上压缩性骨折,不仅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,还落下十级伤残。请问: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?

  答:你热心从事志愿服务让人钦佩,但由此导致的受伤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。

  尽管你是在工作时间,于工作场所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,可这并不等于就是工伤。因为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条仅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,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”

  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,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。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,并不属于“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”,因此你不能申请工伤认定,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。但这并不等于你只能“自食其果”,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赔偿:其一,《民法通则》百零六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”,即你可以直接向造成你人身损害的轿车所有人主张赔偿。

  其二,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帮工人因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,由人承担赔偿责任。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,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。”即鉴于从法律角度上说,你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,在万一不能确定轿车所有人或其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,你也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的组织者——本案的交通管理部门赔偿或适当补偿。

编辑:Ashle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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